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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公积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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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村住房的;

4、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一次性偿还其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6、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职工与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1)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已承租廉租住房的;

(3)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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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房屋类:

非房屋类:

注: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1、个人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提取申请表》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件和提取材料原件和提取凭证返还给职工。

4、受委托银行支付。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以转账或现金支票支付。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出申请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要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要支付的房租。

4、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余额须在1000元以上,提取后缴存余额须保留100元以上。

全部提取:

提取时限

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自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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