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工业园区
江西乐平工业园区企业优惠办法
为加快乐平工业发展,大力推进“一优三化”战略,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凡到工业园区投资办厂除享受国家及省、景德镇市有关优惠政策外,结合乐平实际,实行下列优惠办法:
(一)、税收
1、凡在园区内投资兴办10年以上的一般性企业,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以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为标准,按比例由财政给予奖励,第一、二年奖励80%;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第六年至第八年奖励30%。
2、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认定);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50人以上,并占全体员工50%以上的企业;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第一年度起,按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第一、二年由财政给予奖励9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60%给予奖励;第六年至第八年,按40%给予奖励。
3、乡镇(街道)在园区内兴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属乡镇引进的,税收尽归乡镇,对企业的优惠奖励政策,由乡镇财政按以上办法负责兑现。
4、对企业的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或乡镇(街道)财政按季返还给园区管委会,再由园区管委会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
5、园区内的土地,由市政府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统一管理。对进园区10年以上的一般性工业项目,只需按每亩2.6万元的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即可取得该土地50年的使用权,综合配套费免收(含办证费用)。
6、租用工业园土地办厂,建设期间免租金,投产后土地租金按基本地价加综合配套费(每年40元/平方米)乘以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五年不变。
(三)、规费
7、企业在园区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一律按上级制定的相关标准下限收取,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能够免收的一律给予免收。
8、进园区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本市各种规费。
(四)、基础设施配套
9、园区内道路、排水、排污、土地平整等公共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按规划建设好,保证满足各投资项目生产建设需要。
10、园区内企业用于生产的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给予优惠提供,生活用电、用水享受乐平城市居民待遇。
(五)、其他
11、投资者在园区管委会签定了投资办厂合同后,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查报告等资料,由管委会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享受“一条龙”服务,在所需资料到位的前提下,确保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市全部审批手续。
12、凡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办厂的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乐平市区落户,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乐平市民待遇,免收园区内企业外籍员工暂住人口管理费。
13、到园区内进行的各种检查、审计,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
14、本优惠办法制定前已进工业园的企业,继续享受工业园区原定的优惠政策。
15、本优惠办法从2003年3月28日起执行。